(2015)鄂咸民初字第号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与武汉鑫德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民初字第号00489号原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丹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严洲村马柏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肖世华,枫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至玉,湖北领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鑫德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德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1911公寓式酒店二单元6层1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宏伟,鑫德龙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枫丹公司诉被告鑫德龙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受理时,本院诉讼费代收银行的诉讼费专用收据使用完,待银行领取收据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能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并至今未能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罗忠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