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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詹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马明星,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项朝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