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钟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钟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馨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