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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申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XX全与刘蜀黔、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石咀居民小组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全,刘蜀黔,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石咀居民小组,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石咀居民小组,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9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全,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委托代理人:董一鸣,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蜀黔,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石咀居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小石咀村。负责人:李安明,该居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梁正国,金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石咀居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大石咀村。负责人:李珍,该居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梁正国,金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石咀后山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琼仙,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正国,金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XX全因与被申请人刘蜀黔、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石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小石咀居民小组)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石咀居民小组、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全申请再审称:1.鉴定意见采用成本法得出的是地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该结论仅可作为地上建筑物折价补偿的参考依据,一审判决错误地将鉴定意见作为确定XX全涉案损失的依据,二审未允许重新鉴定,错误维持了一审认定的事实。2.二审判决将刘蜀黔应当折价补偿给XX全的款项作为XX全的损失予以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XX全除应当获得地上建筑物的折价补偿款外,还有权就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其中,折价补偿部分的款项应当由刘蜀黔全额支付;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刘蜀黔按照过错赔偿。而本案中,XX全没有得到足额折价补偿,更未得到任何损失赔偿。3.XX全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刘蜀黔承担主要责任,小石咀居民小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XX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刘蜀黔提交意见称:1.涉案纠纷及标的,已由双方自愿执行完毕,不存在进行再审的基础。2.XX全违章建设导致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本与刘蜀黔无关,法院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决刘蜀黔承担50%,向XX全支付300余万元已属对XX全的照顾。3.本案的司法鉴定合法有效,所采用的成本法系以现在的成本推定7年前的建设成本,导致最终确定的成本明显高于当年的实际投入,从而扩大了损失,有利于XX全。XX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一、二审判决采用鉴定结论作为认定XX全损失的依据是否正确;2.一、二审判决判令刘蜀黔支付XX全建筑物现值的50%是否妥当;3.小石咀居民小组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应否采纳鉴定结论的问题。XX全对一、二审判决采纳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存在异议,主要是对鉴定机构采用成本法作为评估鉴定方法有异议。经审查,对于本案采用成本法作为评估鉴定的方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已经作了专门的说明:比照我国资产评估业的规范及准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的价值估算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经评估鉴定人员实地查看、调查收集资料,结合评估鉴定对象的实际情况分析,考虑到同一供需圈内与评估鉴定对象类似的建筑物等资产具有可比性的整体交易极少发生,所以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条件;同时,由于评估鉴定对象未来的收益及风险难以准确地量化,所以也不具备采用收益法的条件,因此评估鉴定人员认为采用成本法进行价值估算比较适宜;成本法是以开发或建造评估鉴定对象(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项费用之和为基础,加上正常的相关费用,扣除建筑物磨损等,以此测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成本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历史成本,而是以评估鉴定基准日的客观市场成本。以上说明已经将本案鉴定结论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鉴定的理由作了详细充分的阐述,符合本案实际情况。XX全虽然对采纳成本法进行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对于采用该法进行评估鉴定有何不当并未提出具体理由和依据,亦未明确提出本案应当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评估鉴定。因此,其异议不能成立。由于鉴定结论所采用的评估鉴定方法并无不当,鉴定机构具有进行司法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亦合法,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二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刘蜀黔支付补偿款的数额问题。XX全认为刘蜀黔除应对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值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外,还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经审查,本案XX全和刘蜀黔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此外,合同虽系无效合同,但XX全在该土地上建盖了建筑物并使用、获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由于XX全和刘蜀黔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XX全对其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亦应自行承担,现其要求刘蜀黔向其承担合同无效所致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刘蜀黔因收回租赁土地而无法返还XX全建盖的地上建筑物,应对XX全折价补偿,该补偿数额系一、二审法院在平衡考虑了双方过错以及XX全使用建筑物并获益的实际情况,进而认定由刘蜀黔对其补偿现值的50%,该认定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并无不当,XX全认为应全额补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小石咀居民小组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XX全与小石咀居民小组之间并无合同关系,现XX全基于其与刘蜀黔之间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主张小石咀居民小组承担合同无效损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XX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季君审 判 员  于金陵代理审判员  晏 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哲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