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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江阴市灯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顾广华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灯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催字第14号申请人江阴市灯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镇观西村茶岐1号。法定代表人顾广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岳林(特别授权)。申请人江阴市灯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一份由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XXXXXXXX,出票日期2015年1月30日,出票人泰州市清华明森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市竹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5年7月30日,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江阴市灯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阴市灯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