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新忠与房伟坚、中国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新忠,房伟坚,中国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新忠,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房伟坚,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郊火炬路**号(企图时代)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马新忠与被申请人房伟坚、中国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新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成先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袁惠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