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闽峰与周传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闽峰,周传军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孙闽峰,男,汉族,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系中山市××灯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潘海燕。委托代理人:周权挥。被告:周传军,男,汉族,地址为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闽峰诉被告周传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闽峰撤回对被告周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168元,由原告孙闽峰负担。审 判 长 龚麒天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刘培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戴芳芳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