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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龚某某。李某某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龚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龚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财产分割款50000元。执行中,仅查到被执行人龚某某在东坡区上大南街16号拥有房屋一套(保管号:档0045785),我院于2015年6月2日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执字第571号执行裁定书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龚某某所有的位于东坡区上大南街16号房屋一套(保管号:档0045785)予以查封、冻结。”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