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国山与韩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山,韩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刘国山。被告韩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山与被告韩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