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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国山与韩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山,韩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刘国山。被告韩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山与被告韩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