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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玉门丰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门丰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胡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民间贷款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王晶晶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242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玉门丰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玉财,男,生于1944年3月18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门丰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玉财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4)玉油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玉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907元,诉讼费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对本案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梁林春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