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慈执民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美忠与慈溪市五洋毛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美忠,慈溪市五洋毛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3147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忠。被执行人:慈溪市五洋毛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美忠与慈溪市五洋毛绒有限公司慈劳人仲案字(2015)第0151号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6600元;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