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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40号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号蔚蓝时光2期1单元25-1,组织机构代码67336496-8。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胡坚,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坚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坚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75元,由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