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原生与林日柱、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原生,林日柱,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李原生,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被执行人林日柱,男,汉族,职工,住永定区。被执行人李秀梅,女,汉族,教师,住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李原生与被执行人林日柱、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原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日柱李秀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日柱、李秀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日柱、李秀梅己查明的财产,已评估拍卖;己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款正在分配中;目前,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永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21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