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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8号原告牛某,女。被告赵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张克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