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刘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