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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