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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闫苏侠与张永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张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0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海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