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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房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郭某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薛晓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某某,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冯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房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房某某、冯某某送达,经本院阐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房某某、冯某某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