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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州锦靓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 (1)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锦靓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锦靓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双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焦臣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5万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扣划银行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