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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宣余九与向从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余九,向从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宣余九,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向从善,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余九诉被告向从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余九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余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余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宣余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