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伟龙与陈波、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龙,陈波,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997号原告:卢伟龙。被告:陈波。被告:陈杰。原告卢伟龙为与被告陈波、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玮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伟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波、陈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被告陈波、陈杰出具借条向原告卢伟龙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借款120000元,尚欠80000元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波、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卢伟龙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陈波、陈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