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吉星李银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星,李银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刘吉星被执行人:李银法申请执行人刘吉星与被执行人李银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晋卓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吉星于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执行1000元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吉星予以认可并表示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州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文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