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小林与被执行人杨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林,杨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林,男,生于1948年9月9日,山东省潍坊市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杨天明,男,生于1961年10月13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小林与被执行人杨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天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22000元及执行费23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张岱鹏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