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宗文与贾洪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文,贾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文。被执行人:贾洪卫。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金额包括:本金58000元及利息5000元、诉讼费688元、公告费560、执行费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