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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宗文与贾洪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文,贾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文。被执行人:贾洪卫。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金额包括:本金58000元及利息5000元、诉讼费688元、公告费560、执行费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