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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游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9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底起,被告人游某某受他人雇佣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行南路XXX号一无名游戏机房担任负责人期间,在明知游戏机房内设有“一键十二鲨”等26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使用的情况下,负责查看监控、招聘、管理小工、收取营业款等日常经营活动。经鉴定,上述26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认定为赌博机。2015年5月14日下午,公安人员在上述游戏机房内抓获被告人游某某,同时抓获参与赌博的张加兵等人。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张加兵、朱亚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劣迹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仍负责经营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二、查获的赌博机和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晓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虹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