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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璐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杨璐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30号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幢23-11#,组织机构代码55407584-8。法定代表人侯凯,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帅,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璐蔚,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璐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