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张殿明与尹立飞、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明,尹立飞,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85-1号原告张殿明。委托代理人孙照宏,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代为起诉、应诉、执行、达成和解放弃、代签法律文书等权限)。被告尹立飞。委托代理人李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尹立飞,系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杰,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明诉被告尹立飞、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殿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殿明的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殿明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文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瑞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