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相运与许庆德、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运,许庆德,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王相运,男,农民。被告:许庆德,男,约53岁,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运与被告许庆德、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相运负担。审 判 员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