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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相运与许庆德、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运,许庆德,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王相运,男,农民。被告:许庆德,男,约53岁,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运与被告许庆德、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相运负担。审 判 员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