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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社会与被执行人李松岭合伙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社会,李松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吴社会,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松岭,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吴社会与李松岭合伙关系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4日,吴社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至今李松岭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松岭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艳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