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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训兵与王杰、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训兵,王杰,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吴训兵,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王杰,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尹进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训兵诉被告王杰、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训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9元,依法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桂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 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