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邱红星与刘春风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红星,刘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邱红星,男,汉族,1953年6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刘春风,女,汉族,1963年10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邱红星与被执行人刘春风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春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