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24号原告江某,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紫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