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周波与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周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9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李横大道刘氏发展中心*座*楼。法定代表人:黄绍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启堂,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波。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简称倍乐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倍乐情公司申请再审称:周波本案中所主张的201330079044.4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一、二审判决据以判定侵权的情况不再存在,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周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倍乐情公司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48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该审查决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已经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周波据以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其主张倍乐情公司侵害其权利已丧失基础。倍乐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君丽代理审判员 曹 刚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