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小龙与被执行人吴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潘四明,行长。被执行人彭东,男,汉族,1975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德齐,男,汉族,1952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丽霞,女,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吴小龙申请执行吴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六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周宗斌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