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胡建生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生,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行初字第13号原告胡建生。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21号。法定代表人顾洪建,镇长。委托代理人高军、张昊江,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建生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4日,原告胡建生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生负担。审 判 长 周长丽审 判 员 姜泽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