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法定代表人:X某。杨某诉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X某X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恒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武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杨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粮农,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大田坪村委下田坪村3-1号。被告黄某,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粮农,住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东乡镇王道村民委马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11日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锦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曾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