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下称原告)与被告胡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小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