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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下称原告)与被告胡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小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