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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曾桃香与张时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桃香,张时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曾桃香。被告张时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桃香与被告张时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桃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桃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桃香负担100元。审判员 游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