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02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宁。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喻 湜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