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市民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秀云与陈淅方、李丛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云,陈淅方,李丛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323号原告高秀云,女,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陈淅方,男,汉族,约32岁,住阿克苏市。第三人李丛新,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云诉被告陈淅方、第三人李丛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安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