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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奎学与康恩来、许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奎学,康恩来,许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26号申请人宋奎学,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剑玉,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康恩来,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许威威,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赤峰分局三道井通行费收费所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宋奎学与被申请人康恩来、许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威威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00万元;对被申请人许威威在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赤峰分局三道井通行费收费所的工资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5万元;对被申请人许威威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冻结,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宋奎学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赤峰鸿远运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5***7号、蒙D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两辆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奎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许威威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二、在25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许威威在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赤峰分局三道井通行费收费所的工资。三、冻结被申请人许威威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5万元。四、查封宋奎学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五、查封赤峰鸿远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5***7号、蒙D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两辆。上述被查封的第一、第三、第四、第五项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或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东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