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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邱文伟诉被告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伟,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邱文伟,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210704196110086010,汉族,干部,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甲街36号楼1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张仁田,系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211404198001124413,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黄土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伟诉被告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文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文伟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