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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郑健诉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健,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郑健。被申请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小建,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郭小建。申请人郑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郑健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郭小建的银行存款七十万元整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