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陈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陈荣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979号原告吴志强,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荣山,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志强与被告陈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志强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顺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