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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庞宜群与福州大榕树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宜群,福州大榕树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庞宜群。被告福州大榕树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责人姚龙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宜群与被告福州大榕树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宜群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宜群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宜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庞宜群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康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