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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岩与刘元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岩,刘元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朱岩,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刘元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岩与被告刘元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