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岩与刘元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岩,刘元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朱岩,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刘元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岩与被告刘元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