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圣天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静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圣天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静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259号原告北京圣天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家园4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74664-7。法定代表人郭学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猛,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静韬,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原告北京圣天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静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德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郭学本及其委托代理人商猛,被告曹静韬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曹静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4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我公司依约事实、全面、正确履行了协议义务,但被告却未实际履行协议义务。截至约定的交纳物业费期限届满,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我公司多次催缴,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拖,至今未果。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2011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期间的物业费6112元。被告曹静韬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我没有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是我没有接到催缴物业费的通知;物业公司利用业主资源,在公共区域建停车场进行收费;物业公司态度恶劣;物业公司不准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小区内设备不齐全,我曾丢手机去监控室时,物业公司的人告诉我设备有问题,故我不同意全额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平谷区林荫家园42号楼×单元×号业主,该楼房建筑面积为90.98平方米。2009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协议约定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原告负责,协议中还详细载明了物业服务的内容以及标准;被告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交纳物业费。原告按协议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交纳2011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期间的物业费6113.85元。现在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纳2011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期间的物业费6112元。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并向本院提供了照片。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去林荫家园小区实地勘查现场:该小区有一名门卫值班,未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楼道消防设施上锁,楼道内有小广告、楼梯扶手、栏杆有灰尘,电源线外露,门禁损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提交的照片,本院的勘查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当依照该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关于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标准,双方虽有明确约定,而被告提供了相关照片,原告虽对照片不认可,但经本院实地勘查原告确实在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本院对于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标准进行酌减,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应指出原告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应虚心接受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良好服务。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不仅不能真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会造成物业公司难以收回运营成本,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认证的权利,并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静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圣天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的物业服务费五千五百零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圣天元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三元(已交纳),由被告曹静韬负担二十二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德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