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史喜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史喜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鹰,公司职员。被告:史喜军,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喜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史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