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婷与潘成章、连云港市天企炊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婷,潘成章,连云港市天企炊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婷。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成章。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天企炊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翁荣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善武,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婷因与被上诉人潘成章、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天企炊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过程中,上诉人张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元,由上诉人张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蔷薇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