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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志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海法特字第2号申请人:程志华,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丰居委会*组***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系失踪者于正涛之妻。委托代理人:陈亚平,江苏省射阳县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程志华申请宣告于正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4年11月17日,于正涛从“苏射渔01681”号渔船上意外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于正涛已无生还可能。据此,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于正涛死亡。经查,于正涛,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丰居委会一组443号。江苏省射阳县公安局黄沙河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4年11月19日中午11时许,该所接到“苏射渔01681”号渔船上人员严成祥报警,于正涛于2014年11月17日12时许在东经124°19′、北纬32°53′海区生产作业时不慎落水,经该所调查了解,于正涛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于正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正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于正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已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现寻找于正涛的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于正涛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正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XX.代理审判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