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梁某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于某某,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雨 关注公众号“”